核心提示
今年年初,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虽然是两个孩子之间发生的事情,然而却让两家家长一年多时间没得消停。交情掰了,走上法庭之后,法官对此案的最佳解决方式却另有看法。
案情回放
今年10岁的元元和11岁的洋洋同在丹东市一所小学念书,两个孩子不但是同学,还是住在同一栋楼的邻居。楼上楼下住着,低头不见抬头见,两家的父母平时也常有来往,关系不错。然而,这种融洽的关系在2006年冬天的一个下午,结束了。 2006年11月14日下午,当时只有8岁的元元放学后走出学校,发现洋洋和另外两名同学正在自己前方不远处边走边玩。元元看到小伙伴在前面挺高兴,不假思索就跑了过去,拍了洋洋一下。然而,他万万没有想到,洋洋的反应竟是一个转身,挥出一拳。这一拳正好打在元元的嘴上,只听“喀嚓”一声,一颗牙齿立即从元元的嘴里掉了出来,在另外两名同学惊讶的目光中落到地上。在医院的口腔科检查后,元元被诊断为“一下牙冠折、露髓,另一下牙缘断裂,下唇软组织挫伤”。 事情发生后,元元的家长别提多心疼了,他们光顾着给孩子看病,并没有妥善保管因此发生的医疗费收据。在领着元元多次就医后,只保留下来3.15元的医疗费收据和112元的交通费收据。另一边,惹了祸的洋洋的父母也几次领着元元去医院咨询牙齿损伤的情况并进行治疗,他们还与元元的父母多次协商赔偿医疗费的事情。按理说,事情应该很快解决了。可是,就是这赔偿金额的问题,两家却始终谈不拢。 于是,2007年11月,在事发一年后,元元的父亲还是选择走上法庭,讨个说法。
问题一:未成年小证人证言能被采信吗?
事情到了走上法庭的地步,两家人心情都不好受。为证明自己受到的伤害是洋洋所为,原告元元提供了当时在场的两名目击证人,也就是两名同学的证言。然而,被告方洋洋和父母却辩称,洋洋没有打元元,原告提供的两份证言不客观、不属实。原告请求的其他费用,他们不应承担,但医疗费3.15元和交通费112元,他们可以承担,理由是:“因为我们是邻居。” 一般案件的证人都是成年人,可是此案的证人却是两个还在上小学的孩子。那么,两名未成年人所出的证言能否被法庭采信?
·法庭判决·
法庭认为,被告洋洋将原告的牙齿致伤,元元牙齿损伤的后果与被告洋洋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上述事实,有在场同学小文、小雨的证言证实。两名小学生虽系未成年人,但所证实的事实与其智力和能力相适应,所以法庭对这两名证人证言予以采信。
法律小贴士·证人
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第三人。证人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证人必须是案件的知情人,知道案件情况是作为证人的基本条件。这一条件决定了证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单位不能充当证人。同时证人必须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生理上的缺陷不影响其辨别和表达能力的,不影响作证的资格。同样,虽然有一定的精神缺陷,但对于需要作证的事实已经感知,并且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也可以作证。另外,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年幼”的具体年龄下限,年幼的人只要对于需要其作证的事实在感知的时候能够辨别是非,在作证的时候能够正确表达,就可以作证。
问题二:采信哪份司法鉴定?
2007年9月24日,元元的父母以个人名义委托丹东江城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孩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为此,元元家支付了530元的鉴定费用。根据元元家提供给法庭的这份丹江医鉴字(2007)第225号司法鉴定,伤者元元的牙齿损伤可评定为十级伤残。正是基于这一鉴定结果,元元家提出了向洋洋家索赔20740元伤残赔偿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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